吳榮春

吳榮春(1916-),臺灣臺中人。 依(44)審覆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雇用劉阿富割種香茅,謝錦榮隨往吳家幫工,謝錦榮曾向其與劉等2人告知其一好友為政府逮捕,恐受連累而逃亡。1954年3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判決無罪。1955年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月11日交付感化。1959年6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劉君等2人對叛徒謝錦榮身分既表懷疑,不加追認以求發現真實,聽任自如,思想錯誤,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10月,交付感化2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