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頌揚

吳頌揚(1921-1994),浙江寧海人。 依(45)典具字第0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陸軍第三四○師少校參謀,其對前三十八師師長陳鳴人與匪幹李明揚往來勾結及暗啣匪命潛臺工作之事,知之甚詳,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等情。1950年7月7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7月5日刑期結束,7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鳴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前陸軍第三四零師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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