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鍾英

本案包括00431申請補償金、01306重複申請、01435重複申請、02828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吳鍾英(1925-),江蘇吳縣人。0043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130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再次提出,01435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第三次提出,02828申請案於1999年5月21日第四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於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