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遠英

吳遠英(1918-2005),山東蓬萊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船員,其因掩護匪嫌案,經基隆港務警察所羈押。1952年3月15日被羈押。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決議申請駁回。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吳遠英因掩護匪嫌案,經前基隆港務警察所羈押,惟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吳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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