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開玉

吳開玉(1932-),廣東廣州人。 依(41)安潔字第26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第四總隊上等兵,其在海南第一華僑中學讀書時,經其女同學陳蘭英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後,受匪秘密訓練5月,後奉匪命化名吳開玉應考裝甲兵,企圖來臺從事破壞武器。抵臺後,曾接受匪之金錢接濟,與陳蘭英聯絡,先後破壞裝甲兵旅50重機槍二挺,並毀滅公文一件,之後向該旅自首。1952年6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奉國防部令核定減刑。1971年10月25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裝甲兵司令部調查情形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裝甲兵司令部調查報告並未敘明,且就其接受匪方接濟、破壞機槍、毀減公文等部分,僅有其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旅第4總隊上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刑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