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雲中

吳雲中(1917-1988),福建雲霄人。 依(50)督眷字第0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民防指揮部委任九級警報員,其由香港來臺時,為投匪分子劉楚夫攜帶一書交與沈應松,涉有叛亂嫌疑。1960年11月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1年1月20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吳雲中涉嫌叛亂經證明並無為匪工作事證,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應認吳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警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