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逖

吳逖(1929-1996),廣西羅城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陸軍第六軍司令部作戰處准衛司書,其思家心切,意圖邀友回鄉等情,經訊其否認精神失常,不無思想動搖之嫌,有加管訓必要,交職訓總隊管訓。1949年12月7日被羈押。1949年12月20日發交管訓。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吳逖思想不堅,意圖邀友回鄉,不無思想動搖之嫌,有加管訊必要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