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泰
- 吳紹泰 男 1919年出生 1994年卒 浙江 江山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紹泰(1919-1994),浙江江山人。
依(44)審特字第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警察局警員,其為前保密局蘇南站通訊員,在上海陷匪後,經奚仲良誘至東方飯店向匪幹邢元龍報到,參與蘇南行署公安局隸屬之劉萬里、邢元龍工作小組,領取匪方津貼,受匪命檢舉前保密局留在大陸之工作同志,至無錫江陰交界北渚偵查政府游擊武力,及領匪路費來臺做潛伏工作等情。1954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1956年4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被訴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並無積極佐證,另參加叛亂組織罪部分,已先後向情報局報告有案,依法應諭知免除其刑等情。則其經免刑判決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審特字第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警察局警員,其為前保密局蘇南站通訊員,在上海陷匪後,經奚仲良誘至東方飯店向匪幹邢元龍報到,參與蘇南行署公安局隸屬之劉萬里、邢元龍工作小組,領取匪方津貼,受匪命檢舉前保密局留在大陸之工作同志,至無錫江陰交界北渚偵查政府游擊武力,及領匪路費來臺做潛伏工作等情。1954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1956年4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被訴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並無積極佐證,另參加叛亂組織罪部分,已先後向情報局報告有案,依法應諭知免除其刑等情。則其經免刑判決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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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警察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8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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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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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