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男

吳敏男(1943-1994),臺灣新竹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在建國補習班補習期間,在該班二樓第一間廁所內牆壁上,以烟灰頭書寫「×主席共產黨萬歲」反動文字,冀圖陷害該補習班。1959年3月16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1年3月16日刑滿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