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霞

本案為0059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秀霞(1931-),臺灣苗栗人。00598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29日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羈押日數30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