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傑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逾三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逾三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