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健文

吳健文(1924-),浙江金華人。 依(57)初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簡任七級聘任副教授,其因不滿現實,在陸軍軍官學校學生第三十八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五十八、六十六、七十五、七十八等教授班講授「國父思想」課程時,先後發表「軍校學生畢業後待遇低,出路少,不如當年共匪在西北之紅軍大學,學生畢業後立即分發工作,升遷快,出路大,……青年隊共匪很有信心,共匪辦的《新華報》,送報快,印刷好,內容新鮮,青年喜歡閱讀,深得人心,以前在大陸國軍戡亂剿匪作戰時,往往沒有打就帶槍投降,這就是共匪成功的地方。1966年5月9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3年5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長昆等結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發表,軍校學生畢業後待遇低、出路少,不如當年共匪在西北之紅軍大學等言論,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簡任七級聘任副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