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加添

吳加添(1935-1967),臺灣花蓮人。 依(48)警審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向臺東縣議會議長許添枝及其眷戚等人,偽稱「本年十月四日由金返臺,你妻舅李燦煌曾站步哨,為共匪水鬼捉去一個月才逃回,並未陣亡,今尚健在」。又在臺東縣池上鄉玉山戲院內,向玉堂歌劇班演員陳進發等人偽稱「二、三天前,由金門當兵回來,金門被匪礮轟擊很厲害,外省人以臺灣兵過去曾受日本教育,將臺灣兵派至海岸訓練戒備,有二、三千人被匪擊斃,活的很少,這樣不公平,所以我怨恨外省人」等語,涉嫌散布謠言及不實之消息。1958年11月1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移送臺東地方法院。1959年11月17日移送臺東地檢處。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吳加添係因叛亂嫌疑案件而遭羈押,則其移送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處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