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天得

吳天得(1925-),臺灣高雄人。 依(39)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內亂嫌疑案。1949年8月2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執行羈押。1951年6月1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件不受理。1951年7月27日移保安處另行偵查。 其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因涉內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後查無具體證據開釋,移保安處另行偵查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壹○號
    •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