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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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乃天(1913-1951),河北東鹿人。 依(39)安澄字第0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機械分公司副工程師,其與其父吳治民先後到臺,曾與于非來往晤面數次,因當時吳乃天係在國防部保密局電機製造廠充任工務組長,于屢向吳乃天要求代為裝設無線電收發報機,均遭拒絕。吳乃天已發覺于為匪諜分子,以親戚情感關係僅有表示拒絕往來,終未出面告密檢舉。1950年6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1月5日保外就醫。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2月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吳乃天明知于非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共同被告吳治民之供述為據,惟吳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機械分公司副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 判決主文: 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5年,1951保外就醫次日死亡,限制人身自由計6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