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振綱

  • 毛振綱 1925年出生 1972年卒 福建 福州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北陸軍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毛振綱(1925-1972),福建福州人。 依(43)審字第0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眾書社經理,其在花蓮市中華路開設大眾書社,與王春山相識,以當兵很苦官長享福為由,煽惑王春山逃離部隊,復代辦國民身分證,並囑王春山先行逃匿山中,俟該部隊他調後再行下山,相偕經商等情。1954年經臺灣東部守備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8年12月23日執行期滿。因其思想未臻改正,逕送職業訓導第三總隊管訓 6月。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觸犯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罪,係以其供認曾邀王春山逃離部隊合夥經商為據。惟按現行法律及證據法則,本案其邀王春山逃離部隊之行為,至多應僅構成《刑法》第155條規定之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罪,難認與《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之罪要件相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大眾社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字第065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