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沛霖

佟沛霖(1927-),河北順義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縣明恥國校教員,其匪嫌固有不足,思想尚屬可疑,應予感訓1年。1949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0年7月16日交付感訓。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案卷已逾保存期限銷毀,無佐證資料,同意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