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香
- 余德香 男 1913年出生 1983年卒 安徽省 六安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德香(1913-1983),安徽六安人。
依(42)安序字第3148號裁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係前首都警察廳科長,於福州淪陷後,前警廳同事已附匪之馮彬、張琢如曾至其家訪問。後因經商失敗,乃由福州搭船偷渡至白犬島,在閩北地區司令部充任額外雇員,經憲兵司令部查悉,認其曾經匪幹訪問並棄家出走,且福州、白犬交通不便而能泰然行動,以有可疑乃予扣移到部偵辦。1952年2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情,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2)安序字第3148號裁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係前首都警察廳科長,於福州淪陷後,前警廳同事已附匪之馮彬、張琢如曾至其家訪問。後因經商失敗,乃由福州搭船偷渡至白犬島,在閩北地區司令部充任額外雇員,經憲兵司令部查悉,認其曾經匪幹訪問並棄家出走,且福州、白犬交通不便而能泰然行動,以有可疑乃予扣移到部偵辦。1952年2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情,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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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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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