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順澤
- 余順澤 男 1916年出生 1975年卒 江西 豐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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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順澤(1916-1975),江西豐城人。
依(44)審特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漁友行經理,其曾代表香港美記油行,前往北平參加匪所召集之進出口貿易會議,後改任香港同泰行副經理,為避免港稅改名亞新公司,代表該公司隨同香港工商觀光團,赴廣州參加匪華商物資交流會,歷時一星期,與該觀光團中華潤公司等多家,合股承運匪廣州貿易處棉仔油一批,至香港脫售換購西藥一批運往匪區,為亞新公司分得利潤港幣二、三千元。來臺後僅將代表美記行,赴北平參加匪召集之進出口貿易會議一節,向政府自首等情。1955年5月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共同為叛徒籌辦其他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前段判決參加叛亂之集會部分免刑。1960年5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為叛徒籌辦其他使用物資,以及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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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漁友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其他使用物資、參加叛亂之集會部份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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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