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智輝

本案為0060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何智輝(1937-),廣東三水人。00600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二組駐香港工作組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貞律判字0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嗣減刑為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