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柏青

吳柏青(1917-),臺灣彰化人。 依(42)審聲字第3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黃文欽將林錦文帶至其家匿居二月。1952年2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8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既不能證明其有知匪不告或藏匿叛徒等情事,乃以思想不無受有感染,裁定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泥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月,交付感化3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