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偉

何健偉(1923-2005),浙江杭州人。 依(40)安澄字第2433號裁決書,何健偉涉匪諜案。1951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1年8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7月經第5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何健偉係因涉叛亂案而遭逮捕,嗣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3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