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佑

吳春佑(1920-1974),臺灣臺北人。 依(55)警審裁字第2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其任雲林縣民防指揮部人事管理員時,在該縣斗六鎮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餐間向劉家雄及黃金腋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臺灣就要獨立」等語。1966年6月20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1月13日交付感化。1972年5月19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在中醫師劉家雄家晚餐席間,向劉家雄等稱「本省人不能讓外省人欺侮,老先生(指總統)已不久人世,再拖也沒有幾年,臺灣就要獨立」等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縣民防指揮部委任一級船舶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裁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0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