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可秀
- 何可秀 男 1921年出生 1978年卒 福建 福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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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可秀(1921-1978),福建福清人。
依(39)安澄字第157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鄭臣嚴等叛亂案涉有嫌疑,經查無具體事證。1950年2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3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其否認有參加匪黨組織及受匪利用共同叛亂等行為,經查無具體事證,其犯罪行為屬不能證明,其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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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興潮旅社帳房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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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