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慶忠

江慶忠(1931-1999),臺灣新竹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合會儲蓄公司臺南分公司助理員,其與匪黨江泰湧等有極深友誼,時相過往,閱讀匪黨書籍,思想未免左傾,發交感訓6月。1950年10月7日交付感訓。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原命令認定其閱讀匪黨書籍,思想左傾,而予發交感訓6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合會儲蓄公司竹南分公司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3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