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奇波

江奇波(1925-),浙江松陽人。 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由匪區逃出,並無犯罪事實,但無身分證件,交職訓隊攷核具報。1950年8月16日被羈押。 申請案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江奇波係由匪區逃出,並無犯罪事實,但無身分證件,交職訓隊攷核具報,則江君開釋解送前職業訓導總隊管訓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