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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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昆布(1902-1975),臺灣高雄人。 依(42)審三字第10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林朝杰來家告以「不久共產黨就要來打臺灣,到時地方上一定變亂,我們應設法應變,必須聯絡當地有聲望的人出來維持秩序」等語,並命其擔任旗山方面負責人,後將此言轉告其弟吳昆政,命其赴旗山轉告親戚柯獻陽,請其聯絡柯水發徵求是否同意擔任旗山應變工作。1953年7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5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1948年間,因林朝杰告以共產黨就要來打臺灣,必須聯絡當地有聲望的人出來維持秩序,並命其擔任旗山方面負責人,故其並未設法抵抗共匪,顯願為共匪順民,其思想殊非純正,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