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山

吳忠山(1931-1976),浙江定海人。

依(47)理判字第0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九師通信連上等兵,自部隊調駐金門後,其與陳漢章曾數次商談夥同逃回大陸投降叛徒,其當時表示不願同逃,對於陳漢章之叛逃情事亦未告密檢舉等情。1956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9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漢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供認陳漢章叛逃大陸不檢舉,是其錯誤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其是否明知陳漢章為匪諜等情,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步兵第九師通信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理判字第01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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