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尚文
- 吳尚文 男 1934年出生 廣東 新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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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尚文(1934-),廣東新會人。
依(56)安中判字第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二縱隊中尉通訊組長,其與全縱隊基幹人員,由高雄港乘船出發,在粵東陸豐縣境登陸,依計劃滲透進入指定山區建立基地,導發支援抗暴,建立游擊武力,在途中為匪公安部隊包圍俘虜,先被羈押於海豐縣匪公安局看守所,繼被解至廣州市匪廣東省公安廳西村看守所看管,相繼由匪幹向其蒐集有關我軍事政治情報,其先後將所知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位置,該班人事、對外招生方式、學生人數及來源,國防部情報局前海威訓練班位置、人事、訓練課程、隊員人數、來源、待遇等,以及國防部情報局設於臺北市中山北路之單訓室位置、局本部位置、各單位主管業務、我海軍各艦隊基地位置、所屬艦艇數目、裝備、火力、航速,我登陸艦隊數目、裝載量、火力、裝備、航速等有關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匪數十次。1966年3月31日被羈押。1967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6年3月31日開釋。
其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6)安中判字第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二縱隊中尉通訊組長,其與全縱隊基幹人員,由高雄港乘船出發,在粵東陸豐縣境登陸,依計劃滲透進入指定山區建立基地,導發支援抗暴,建立游擊武力,在途中為匪公安部隊包圍俘虜,先被羈押於海豐縣匪公安局看守所,繼被解至廣州市匪廣東省公安廳西村看守所看管,相繼由匪幹向其蒐集有關我軍事政治情報,其先後將所知國防部情報局情報幹部訓練班位置,該班人事、對外招生方式、學生人數及來源,國防部情報局前海威訓練班位置、人事、訓練課程、隊員人數、來源、待遇等,以及國防部情報局設於臺北市中山北路之單訓室位置、局本部位置、各單位主管業務、我海軍各艦隊基地位置、所屬艦艇數目、裝備、火力、航速,我登陸艦隊數目、裝載量、火力、裝備、航速等有關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匪數十次。1966年3月31日被羈押。1967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6年3月31日開釋。
其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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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廣東省反共救國軍獨立第二縱隊中尉通訊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安中判字第0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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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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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