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乃長

朱乃長(1928-),江蘇上海人。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156號決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學生,其涉嫌參與四六事件。 其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156號決定書認定朱乃長因四六事件涉嫌內亂罪,遭逮捕羈押期間受限制人身自由,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要件,故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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