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鳴玉

曲鳴玉(1927-),山東牟平人。 依(39)安潔字第7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試用警員,其奉令參加陳健夫組織之中國新社會革命黨,藉以監視該黨活動。1949年12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5月5日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曲鳴玉曾因叛亂嫌疑案,經判決無罪等情,則曲君於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