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定國
- 吳定國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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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定國,1922年生,男,臺北市艋舺人。家境小康。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二酒廠倉儲員,負責配貨。臺北老松公學校畢業。1950年5月13日凌晨2點多,於睡夢中在自宅遭自稱保密局人員拘捕,時28歲。
經保密局,後送往保密局北所,舍房一間收容二十多人。經1個月後,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舍房一間收容20-30人,空氣悶濁,伙食很差,同房舍友多營養不良。在押期間只有歷經一次問訊,詢問是否反對政府,吳定國表示家境不錯,沒有理由反政府。同案被告中,只認識貨運工人高添丁。其後收容於新店看守所。訊問筆錄中提到1949年7-8月因為高添丁的介紹,加入愛國青年團。只有拿過《觀察》閱讀3次,不認識其他共產黨員。
後由軍法官鄭有齡審判,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吳定國於1947年10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但因供認參加,且參加時間較短,無任何活動表現,犯罪情節不無可憫,酌減其刑,以勵自新,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歷經臺灣軍人監獄、內湖國校新生訓導處接送站。表示內湖國校新生訓導處像是集中營,但是活動較為自由。後來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第六隊。參加每星期一次的小組討論時,但因不諳華語,於是廣東籍的難友請求幹事讓該小組可以用客家話或閩南話討論,幹事也通融准許。每日勞動是砍柴、割茅草、蓋克難房、圍牆等。因喜歡喝酒,且怠於工作,所以成績不佳。1953年與三、四百位獄友送回新店軍人監獄。
軍人監獄當時舍房10人左右。滿期本應出獄,但因家人不能擔任保人的問題,延遲4個月才出獄,並由國防部軍人監獄發文通知臺北市警察局,出獄後應到該警察局報到,受警察局管教監視。臺北市警察局後來呈報臺灣省警務處有關於吳定國出獄後的狀況:「該新生現賣菜為主,其思想言行尚無發現可疑」。不過吳定國表示賣菜只有一週左右,後來改為叫賣雜貨。因為這場牢獄之災,造成他後來貧窮的生活。
吳定國本人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被告自白證據不足,認非有實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經保密局,後送往保密局北所,舍房一間收容二十多人。經1個月後,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舍房一間收容20-30人,空氣悶濁,伙食很差,同房舍友多營養不良。在押期間只有歷經一次問訊,詢問是否反對政府,吳定國表示家境不錯,沒有理由反政府。同案被告中,只認識貨運工人高添丁。其後收容於新店看守所。訊問筆錄中提到1949年7-8月因為高添丁的介紹,加入愛國青年團。只有拿過《觀察》閱讀3次,不認識其他共產黨員。
後由軍法官鄭有齡審判,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吳定國於1947年10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但因供認參加,且參加時間較短,無任何活動表現,犯罪情節不無可憫,酌減其刑,以勵自新,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歷經臺灣軍人監獄、內湖國校新生訓導處接送站。表示內湖國校新生訓導處像是集中營,但是活動較為自由。後來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第六隊。參加每星期一次的小組討論時,但因不諳華語,於是廣東籍的難友請求幹事讓該小組可以用客家話或閩南話討論,幹事也通融准許。每日勞動是砍柴、割茅草、蓋克難房、圍牆等。因喜歡喝酒,且怠於工作,所以成績不佳。1953年與三、四百位獄友送回新店軍人監獄。
軍人監獄當時舍房10人左右。滿期本應出獄,但因家人不能擔任保人的問題,延遲4個月才出獄,並由國防部軍人監獄發文通知臺北市警察局,出獄後應到該警察局報到,受警察局管教監視。臺北市警察局後來呈報臺灣省警務處有關於吳定國出獄後的狀況:「該新生現賣菜為主,其思想言行尚無發現可疑」。不過吳定國表示賣菜只有一週左右,後來改為叫賣雜貨。因為這場牢獄之災,造成他後來貧窮的生活。
吳定國本人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被告自白證據不足,認非有實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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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二酒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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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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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