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廷楨

吳廷楨(1923-),福建同安人。 依(43)審聲字第19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復興公司復航輪二副,其與吳文祥因與投匪船員陳柏青等接觸,深受蠱惑,即懷返回大陸工作之念,其隨復航輪航行紐西蘭時,講讀《辯證法》、《論新民主主義》等匪書。1954年9月1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18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講讀《辯證法》、《論新民主主義》等書籍,思想傾匪,有予以交付感化之必要,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復興公司復航輪2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9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