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龍
- 白金龍 男 1925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北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白金龍(1925-1998),臺灣臺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司書,其涉叛亂嫌疑。1953年8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4月23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其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司書,其涉叛亂嫌疑。1953年8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4月23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其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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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司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623號
- 判決主文: 白金龍李金俊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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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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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