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希安

吳希安(1928-),浙江樂清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新城國校教員,其在校既不讀書而服務時又常攻訐政府,足見思想不純已受匪毒,經簽准予以發交感訓半年。1950年6月2日被羈押。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