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木火

田木火(1908-1997),臺灣臺中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將家中日軍遺留軍火售賣與李漢堂。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1年10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3月經第4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軍法司所檢附之案卡記載,田木火君係因涉叛亂罪而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田君無罪判決前遭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15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