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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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冶民(1894-1979),河北東鹿人。 依(39)安澄字第0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建國中學教員,其與子吳乃天先後到臺灣,曾與于非來往面晤數次,因當時吳乃天在國防部保密局電機製造廠充任工務組長,于非屢向吳乃天要求代為裝設無線電收發報機,均遭拒絕,吳冶民亦知其事,父子均已發覺于為匪諜分子,未告密檢舉。1950年9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3月14日調服勞役。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冶民明知于非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乃天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吳君父子於審理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建國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8日及限制人身自由4月2日共計10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