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重三
- 司重三 男 1902年出生 1982年卒 河北省 深澤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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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司重三(1902-1982),河北深澤人。
依(43)安律字第2294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立法院科長,其曾在冀中區政治主任公署充任科員,辭職回家後曾遭匪劫持拘押,旋乘機脫逃等情。1954年1月28日被約談。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5月再次提出,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提供相關資料記載,其因匪嫌案經前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於1954年1月28日上午8時約談,另依保結書記載,其於1954年1月29日簽具保結、1954年1月30日核定等情。應認其經約談後有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3)安律字第2294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立法院科長,其曾在冀中區政治主任公署充任科員,辭職回家後曾遭匪劫持拘押,旋乘機脫逃等情。1954年1月28日被約談。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5月再次提出,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提供相關資料記載,其因匪嫌案經前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於1954年1月28日上午8時約談,另依保結書記載,其於1954年1月29日簽具保結、1954年1月30日核定等情。應認其經約談後有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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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立法院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29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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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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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