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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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竹性(1918-),臺灣新竹人。 依(46)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機務段段長,其任臺灣鐵路管理局機械課設備股長兼該局員工訓練所講師時,與該局機務處吳再興同受李瑞東之反動教育,先後由李瑞東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1957年4月30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9年4月29日刑期結束,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李瑞東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所引據證人李瑞東之證述內容亦欠明確,難以證明其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彰化機務段段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