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兆鈞

古兆鈞(1929-),臺灣花蓮人。 依花蓮縣鳳林鎮戶政事務所戶政資料,1951年2月24日由臺北縣內湖新生營受訓期滿遷回本籍。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花蓮縣鳳林鎮戶政事務所有登載其於1951年2月24日由臺北縣內湖新生營受訓期滿遷回本籍之記載,而其他政府機關均查無資料,別無其他具體之叛亂事證。其雖於1949年6、7月間發交感訓,係在1950年4月26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後段修正公布前,惟其接受感訓屬實,宜參照第1屆第17次預審小組會議決議精神,認定為命令發交感訓,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3款之補償範圍。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