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再興

  • 吳再興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再興(1925-),臺灣臺南人。 依(46)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機務段助理工務人員,其曾受李瑞東反動教育,並由李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組織,且受其領導教育。1957年5月2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5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之自白為證據資料,所謂佐證亦僅有同案吳竹性之初供資料,而原判決對初供資料之內容性質並未詳加敘明,對於其自白之任意性亦未詳予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嘉義機務段助理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