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再成
- 吳再成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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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再成(1951-),臺灣雲林人。
依(71)障裁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搭載梁忠誠、尚治國二人,在途中對梁、尚發表「臺灣不自由,而大陸的共產黨是自由的」、「臺灣人民百分之七十都喜歡跟共產黨來往,最好大陸能跟臺灣來往,外省人才能回去」等言論。1982年9月9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3年1月4日交付感化。1985年11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計程車上,對乘客發表利匪言論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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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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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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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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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