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華

王錫華(1921-1986),江蘇漣水人。

依(55)偵特字第024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緣1966年3月下旬至4月1日,臺北市紛傳警察取締攤販折斷菜販用秤,引起旁觀者不平,發生爭執,被警帶至臺北市警察局第七分局毆打致死,始發現死者係空軍飛行員,因此空軍派出部隊包圍該分局,將全部警察擄走之謠言,其等不辨真偽,互相傳述。1966年4月1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1966年5月16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因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散佈謠言罪嫌,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5)偵特字第024號不起訴處分,於1966年5月16日交保開釋。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