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厲東

王厲東(1915-1988),浙江紹興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中元造織廠文書主任,其涉資匪嫌疑案,經查明並無資匪事證,核准免議。1950年3月18日被羈押。1950年4月17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經免議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