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碧峰

王碧峰(約1914-1985),又名鼎王, 男,廣東興寧人。 興寧國小、興寧縣立初中畢業。 之後,王碧峰進入上海大同大學數理專科,其後專攻化學,畢業後赴日本東北帝國大學工學部研究化學工程及燃料化學,1937年因中日戰爭開始而返國。 王碧峰回國後,曾先後任職廣東省梅州女子師範學校教務主任、興寧縣立一中教務主任、浙江英士大學應化系教員、湖南省立工專副教授、藍田國立師範學院化學教員、軍政部技正及研究員、經濟部技正兼任國立江蘇醫學院教授、中國石油公司研究師。 王碧峰約1947年來到臺灣,任職於新竹研究所負第五實驗室主持之責,並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聘為化工標準起草委員。 1951年11月10日,王碧峰因「涉嫌叛亂」,遭內政部調查局「拘捕」。 內政部調查局認為,王碧峰自述早年曾參加共匪組織「共青團」,不久即斷絕關係,雖然王碧峰與「共匪」已沒有接觸,但並未向政府辦理「自首」乃為事實,要求王碧峰辦理「自新」交保。 之後,內政部調查局在王碧峰「自首」後,於1952年1月24日釋放王碧峰。 1952年2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41)安備字第0310號公文給內政部調查局,對王碧峰自首一案經第9次審查會議決議,准予給王碧峰自首證,並附發審字第0489號自首證,及要求王碧峰補繳自白書。 4月4日,王碧峰收到依審字第0489號發放的自首證。 1985年王碧峰過世。 之後,王碧峰的家屬認為,他的人身自由曾遭到「拘束」,因此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力回復條例》,聲請請求政府賠償,2001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387號決定。 臺北地方法院指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釋放前,喪失人身自由者應予以賠償。 因此決定王碧峰,在被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76日,准予賠償其家屬。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