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少華

吳少華(1929-),江蘇沭陽人。 依(42)審聲字第196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居住江蘇灌雲縣時,常與匪幫鄉幹劉春和來往,復被慫恿充瀋閘口鄉婦女會會長二月。1953年1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4月開釋。 其於200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9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