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楓宇

本案包括05368申請補償金、07158增補卷冊。受裁判者王楓宇(1932-),河南鄢陵人。05368申請案於2000年8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7158申請案於2003年7月23日再次提出,2004年2月7日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補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律判字第0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