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楑國

王楑國(1931-),河北北平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北市雙蓮國民學校教員,其涉奸嫌案,經偵訊後,認有閱讀左傾書籍並有悲觀消極之感,王君係思想不堅,意志薄弱,於1949年11月17日准由其姊夫具保開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楑國具保開釋前受羈押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 15 條之 1第 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