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榮輝

方榮輝(1939-1995),臺灣臺南人。 依(57)初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善化初級中學教員,其任該校初三甲、乙、丙、丁等班公民課程期間,經常在課堂上,向學生發表宣揚共匪的軍隊同世界各國軍隊總數一樣多,難與之對抗;共匪力量強大,能製造原子彈;共匪子彈可射到金門馬祖,武器相當厲害,等有利匪幫之言論。1968年3月28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3月27日刑期結束,3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同學李永富等7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課堂上宣揚共軍強大等有利於中共之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立善化初級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