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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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力生(1918-),福建林森人。 依(54)警審特字第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高雄女子師範學校人事管理員,其就讀廈門雙子中學時,經該校副校長張盛才及同學李明介紹,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並書寫詆毀政府標語。又於南平合作實驗區任職期間,吸收同事鄭杏春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後受李明指使,來臺潛伏。1964年10月5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為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女子師範學校人事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9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